「法定職權說」與「實質影響力說」一直都是各級法案和法官,在處理公務員涉貪時,都會採用的學說。
而這兩種學說所造成的判決結果卻是截然不同,甚至天差地遠的。
以林益世案來說,二審判決刑度是一審判決的一倍以上。
更扯的是高院更審判決採用與一審一樣的「法定職權說」,卻判得更輕。
真是離譜至極。
而這要「歸功」於最高法院和大法庭,一直迴避將這兩個學說做出統一見解的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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